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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遗漏继承人被休庭 法庭依法追加化纠纷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因被继承人生前有三段婚姻均有子女,且子女中有部分人已经去世,确定继承人便成为该案的重点工作。

开庭前,因该案既存在代位继承又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转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所以承办法官便向原告告知了继承人范围,要求原告如实将其他继承人列为本案被告,但原告方坚称其全部继承人已列为本案原、被告。

案件如期开庭,从宣读起诉状到举证质证环节庭审顺利进行,直到证人出庭环节,在对证人发问时才得知还有继承人未被列入本案当事人。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就被继承人生前子女情况连续发问时,当事人的回答在逻辑上出现前后矛盾,法官当庭断定确有继承人遗漏问题。在法官逻辑缜密的调查下,原告方终于承认还有一名继承人何某未列入原、被告,法官鉴于原告方确系无法查实、联系到何某,当庭对原告方进行了口头训诫,后因继承人不全,法官决定休庭,待继承人全部到庭后再继续开庭。

庭后,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追加继承人的申请书,在法官的多方联系下,最终联系到了遗漏的继承人何某,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次开庭顺利结束,庭审中,法官核对了所有继承人,确认再无其他继承人后就遗产范围等其他问题进行了调查。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法官作出如下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房屋(建筑面积120m2)由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被告倪某、何某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原告杨某1享有29%的份额,原告杨某2、杨某3共同享有29%的份额,被告倪某享有29%的份额,被告何某享有13%的份额。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及顺序:(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未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的,均有继承权,当事人不得擅自决定他人的继承权利。如因虚假陈述等,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