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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将已参加过诉讼、但生效裁判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的答复
2007年6月20日 [2007]执他字第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青执他字第1号《关于青海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一处与中国建设银行李家峡支行、原建行李家峡支行劳动服务公司、原李家峡加油站借欠油料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已参加诉讼、但生效裁判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需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除非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已在诉讼过程中经审判部门审查并予以否定,否则,并不受生效裁判未判决该当事人承担实体义务的限制。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基于以上答复意见,请你院自行依法妥善处理本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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