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受理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建议参考:
1、了解仲裁规则:在申请仲裁之前,当事人应当了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申请的受理条件、仲裁程序、仲裁费用等。
2、准备充分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3、遵守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程序,按时参加仲裁庭的开庭审理、调解等程序。
4、尊重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尊重仲裁裁决,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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