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承担债务股权 税的问题带来帮助。
问题一:请问债转股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某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个法人股东B,而法人股东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现在A直接将投资款转回该公司,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A想增加股份?为了平账,你说的可以,但是吧,我觉得有一个 问题,你这样做的话,势必会引入“新”的投资者,A不再是隐名股东,那么B代持还有意义吗?仅仅说为了把账做平倒也行 个人看法 问题二:债转股涉及哪些税目?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进行特殊税务处理时,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问题三:企业间债权转成股权,税务上有什么要求吗? 债权转为股权,与税务无关。
根据国家工商局相关文件规定,债权转为股权,一是债权所转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合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二是要经过评估,三是要经过验资,四是债权转股权做价出资不得超过其评估值。
在企业上市前两年内办理此事,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上市形成障碍。
准确地说,在发出招股说明书12个月前办理不会对上市带来不良影响;在公司进入辅导期前办理不会对上市带来不良影响。
问题四:债转股涉及的缴税 某公司有多个股东,其中有个法人股东B,而法人股东B是代持法人A的股份,现在A直接将投资款转回该公司,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A想增加股份?为了平账,你说的可以,但是吧,我觉得有一个 问题,你这样做的话,势必会引入“新”的投资者,A不再是隐名股东,那么B代持还有意义吗?仅仅说为了把账做平倒也行 个人看法 问题五:债转股需要交营业税吗?急!!! 10分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根本不存在涉税事项啊。
债权转资本,跟初始投资入股没有区别,不交营业税。
股权也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问题六:债权转为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 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 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 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题七:债转股和营改增有区别吗? 你好,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一个是把企业债务改成股权,一个是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
问题八:个人----自然人股东可以债转股吗?涉及的税收有那些? 对于自然人债权转股权目前尚无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楼说的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是2005年国税局的319号函,时至今日,该函已被2011年2号公告明确废止。
但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第二条新增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于此项立法的目的,尚无明确的指出债权囊括在内。
总之,这是一个法律空白,目前有规定的只是企业债转股的相关问题。
问题九:债转股印花税计算 急急急急! 若A、B皆非金融企业,则借款行为不涉及印花税。
B公司购买C公司非流通股,双方依“产权 书据”计算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B公司以股权抵顶A公司债权,相当于股权 ,A、B双方依“产权 书据”计算印花税。
问题十:债转股 税务 无营业外收入怎么办 债转股的实质就是增发,只不过增发的对象是银行,银行也不用再额外投入资金,只是用自己曾经借给企业的钱(如果不债转股这些钱可能成为坏帐)出资购股即可。
如果没有解禁限制或者过了解禁期,银行会随时把这些债转股得来的股票抛向市场变现,任何人站在银行的角度都会这么做。
所以,你可以看出债转股就是定向增发,表面上增发给银行,实际上广大股民买单!债转股的规模多大,整个市场现在或将来承受的抛压就有多大!。
当 方是个人如果 方是个人,要交纳 个人所得税 ,按照20%缴纳。
当 方是公司如果 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 股权 的税费处理》。
具体如下:(一)内资企业 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 给某公司,该股权 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契税 、 印花税 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 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 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 公积金 应确认为股权 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 清算 或 全资 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 所得时,允许从 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 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 企业清算 或 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 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 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 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 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 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 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 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 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 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 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 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 4、印花税 股权 的征税问题,股权 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 上海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 ,对 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 ,对此 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 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 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 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 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 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权 的税费处理 1、债权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 财产收入;”。
对于 “ 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 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 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1)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 合同 作为应税凭证。
所以除非债权 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2)债权 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应税凭证,所以不用缴纳印花税。
3、营业税 企业 债权,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没有缴税依据。
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 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 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承担债务股权 税,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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