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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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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说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其才能生效。

甲乙双方于201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后因争吵不断、情感破裂二人遂产生离婚念头。经双方协商在2019年9月9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12月12日甲方到法院起诉乙方要求判决离婚并按照协议内容分割财产。乙方虽同意离婚,但对离婚协议书表示不认可。

对于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有两种观点:

1.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双方财产。因为离婚协议书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签订时不存在威胁被迫等行为,对双方均有效,虽然双方并没有立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份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

2.因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没有办理相应的离婚登记,此份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只有办理离婚登记程序之后此协议才能生效。

司法实践中,以第二种观点为主: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由于离婚协议书属婚姻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直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即一经签字立即生效的原则。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主要目的在于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财产、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离婚协议书的真正目的并未实现。离婚协议书可以看做是一份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此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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