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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律之父?

一、

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学说,他所提出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十月革命初期苏联法律理论的出发点。

二、列宁唯物主义的意义

列宁物质定义的意义

列宁对哲学物质的科学规定,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a)它与唯心主义和二元论划清了界限

列宁的物质定义,从物质和意识的矛盾关系出发,指出了物质对意识的根源性和独立性,以及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和派生性,坚持了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原则,从而与唯心主义和二元论划清了界限.

(b)它与不可知论划清了界限

列宁的物质定义表明:物质并非不可知的自在之物,而是通过人的感觉感知的,是人的认识可以反映的客观实在,这就从根本上与不可知论划清了界限.

(c)它克服了旧唯物主义观的缺陷

列宁的物质定义的突出特点是:指出了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从而把哲学的物质概念同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以及具体的物质形态区别开来,克服了旧唯物主义把哲学物质混同于具体的物质形态或物质的缺陷.

(d) 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石

列宁的物质定义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体现了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体现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统一。

三、行政诉讼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1、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护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四、为什么要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如何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对权力的监督约束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立法部门建立可实施的法律并加大普法力度来促进大众对权力的监督,从而也对掌权者起着约束作用。

五、行政法学:对“法无授权皆禁止,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理解?

这两句话针对的其实是不同的主体,法无授权皆禁止是指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做出超出法律的越权行为,也就是说依法行政。

法不禁止皆自由针对的是公民和组织,只要法律对公民和组织的行为没有禁止,那就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你有权做法律未禁止的一切事

六、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的积极意义 急需

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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