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解: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特别是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的时候,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是先要向公司发函表明查阅目的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有一部分因为股东发的函件不严谨导致查阅请求被拒绝,那么函件该如何表达查阅请求?一般来说,股东发送的要求查阅函件,要表明查阅目的,查阅范围和查阅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笔者提供如下范例供参考:
“公司成立至今已近三年时间,但我方至今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为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现我方正式提出本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将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完整备置于公司的住所地以供我方和我方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查阅和复制,并向我方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的纸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