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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政局离婚要什么材料(邯郸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一、邯郸民政局要什么材料?

1、内地机关颁发的证;

2、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登记证明;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邯郸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1、离婚需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近期二寸各两张免冠彩色照片、协议书一式三份到现场办理并签字按指纹确认。

2、军人需提供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部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建议修改为原件。

三、邯郸民政局离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院提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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