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开庭审理:这是最常见的审理方式,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决。
2、书面审理: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理,而不需要开庭。
3、先行裁决: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先行作出裁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调解:仲裁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建议参考:
1、了解仲裁程序: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了解仲裁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准备充分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遵守仲裁纪律: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都应该遵守仲裁纪律,不得干扰仲裁庭的正常审理。
4、及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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