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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征信记录未消除,银行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了

近期,渭源法院审结一起借款人诉某银行名誉权纠纷案件。2023年2月,杨某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征信发现处于不良状态,遂以某银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2014年6月,杨某某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2019年10月,某银行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以案涉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判决杨某某不承担责任。杨某某认为法院已认定其不承担责任,但某银行至2023年1月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杨某某存在逾期信贷的信息,致使杨某某征信不良,给杨某某申请银行贷款及孩子入学等造成影响。

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中,某银行虽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导致丧失胜诉权被法院驳回,失去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法律并没有否定其权利的存在。杨某某名下的贷款仍处于逾期未清偿状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载的不良信息源于原告真实的信贷记录,因此某银行作为不良信息的提供者向征信信息的监督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该不良信息并不构成侵权。该案宣判后,杨某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个人征信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多元的评价体系逐渐形成,各种信用评价对于民事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牵涉的方面也越来越广泛。最后法官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恪守诚信,避免成为信用体系下的“不良人士”。


来源:渭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