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2、办理材料: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无身份证的可交验户口簿)、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办理流程:网上预约(福州公安公众服务网)、现场办理、缴费、领证。
4、办理时限:首次申请为 15 个工作日,再次申请为 10 个工作日。
建议参考:
1、办理前请确认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签注有效期、个人相片是否符合要求。
2、首次申请须本人至户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未满 16 周岁的居民应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在福州市各出入境接待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福州公安公众服务网下载打印。
相关法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按规定申请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为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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