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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别公司提前“召回”,未休产假能否要求额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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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齐小姐(化名)自2018年3月18日入职济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19日。

齐小姐在XX公司主要从事行政前台工作,负责接听电话、接待、收发快递及费用结算等。双方合同约定基本工资3800元/月,外加绩效、全勤奖等,实际2018年4月至5月,基本工资3800元/月,绩效工资640元/月、全勤奖100元/月,合计月工资标准4540元;

2019年5月4日,齐小姐向公司请假回家产子,这期间XX公司仍正常向齐小姐发放工资直到2019年8月。2019年8月27日,由于工作原因齐小姐提前十余天回到公司,2个月后,因为家庭原因齐小姐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于1个月后正式从XX公司离职。

2019年10月29日,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齐小姐支付了生育津贴余额。

离职后,齐小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自己提前返岗未休的产假工资。


【事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

齐小姐实际自2019年5月4日起休产假,于2019年8月27日提前上班,总计休产假115天,而齐小姐应该享受的“法定产假”天数为98+30=128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工资。



因此,XX公司应向齐小姐支付少休产假期间的工资4540(月工资)÷21.75(每月法定工作天数)×13(少休产假天数)=271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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