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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及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婚姻家庭几乎是我们每个人都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关于离婚的案件也是作为法律职业过程中接触到比较多的一种类型,下面我们就一起聊聊《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自行协议离婚、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申请之日起30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个三十日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离婚冷静期,即申请后三十日之内夫妻双方都有权撤回申请或者虽未在三十日内撤回申请,但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未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那么这样来看,要想协议离婚,最短的期限为提交申请后的第三十一天。

二、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注意: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此处在司法实务中多为女方提出离婚,或女方有严重过程的情形,比如感情确已破裂、无共同生活可能,女方提起诉讼;分娩的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等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时间问题,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该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所讼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符合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来源:济南婚姻继承孙兆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