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曾先生(原告)
对方当事人:胡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3年5月20日,原告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南充市某大桥下穿路段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
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警勘验现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出现右腕、面部多处疼痛、血流不止等症状,后经当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
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
右手3、4、5掌骨基底部骨折;
右腕三角骨、大小多角骨、钩骨;
右手拇长伸肌腱断裂;
右手第4指背身肌腱断裂;
右腕重度皮肤挫裂伤瓣缺损;面部皮肤挫裂;
右手背皮肤挫裂伤;
张口困难。
原告受伤住院共计35天,但被告除支付住院医疗费及部分护理费外,并未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后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却惨遭拒绝,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向法院处理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在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的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原告前往当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右手腕关节开放性损伤致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为10级伤残。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遭受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2187元、护理费5710元、误工费17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700元、伤残赔偿金8646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64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63373元(已扣减支付款28500.64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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