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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导读: 各社保分局,市社保、医保、信息中心,本局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政策,提高市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温政发〔2007〕

各社保分局,市社保、医保、信息中心,本局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市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温政发〔2007〕51号)的财政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第六条 第(三)项:“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调整为:“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30元,财政补助120元。”

二、第六条 第(四)项:“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450元。”调整为:“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30元,财政补助120元。”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2010年1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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