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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李红与丈夫赵杰经人介绍后,相处半年决定结婚,结婚后,李红将自己婚前的房产卖掉,用售房款支付首付在市区独自购买了一套豪宅供夫妻俩婚后居住。
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时,赵杰为了表明对李红的感情,告诉李红:“房子是你出钱买的,房贷也是你还,这房子我就挂个名字,所有权都归你。”
赵杰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了《财产约定具结书》一份,表明房产归李红一人所有,赵杰自愿放弃所有权。后经两人协商后,房屋登记为李红、赵杰按份共有,其中李红占99%,赵杰占1%。
两人婚后相处两年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两人分居。分居两年后,李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一年后,李红再次以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赵杰认为:该房屋既然是婚后购买,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的《财产约定具结书》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李红与赵杰的婚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李红第二次起诉离婚,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来源:法官爱民公众号)
关于婚后李红购买的豪宅的所有权,如何进行分割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本案中,李红婚后购买的房屋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李红占99%,赵杰占1%”。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既然赵杰自愿按照约定进行了登记,说明双方对房屋的占有比例已经达成了合意,并且经过行政机关进行了确认,双方对房屋产权约定意思表示真实。
法院判决房屋归李红所有,李红按照房屋现值向赵杰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感情热恋期间,作出的承诺总是任性又豪横,但感情没了、淡了,牵扯到利益的时候,再索要属于自己的财产时,就有些难以实现。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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