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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确定先后时间,应如何继承遗产

1995年,黄秋梅与陈少平结婚并育有一子名陈文奇。199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3月20日,王文峰与黄秋梅经人介绍后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名王浩。1999年5月21日,王文峰与黄秋梅在游玩黄山途中不幸遭遇山体滑坡。1999年5月27日,二人尸体被救援队搜索发现后已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其后,清点二人遗产发现王文峰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婚后双方银行存款18万与股票20万。其后,陈少平与王文峰之父王柏松、母王秋雅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本案存在的问题是陈文奇在本案中应如何分割遗产及所应获得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王文峰与黄秋梅因山体滑坡导致发生意外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故二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双方之间不发生继承。由其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各自的遗产。王文峰与黄秋梅婚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18万与股票20万。故王文峰的遗产为房屋一套及10万存款及10万股票由其父母与儿子王浩继承。黄秋梅的遗产为10万存款及10股票由其子陈文奇与王浩各自继承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