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1999]30号 各市劳动局,苏州市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经研究,对1999年7月1日后符合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的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职工,在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计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增发普遍调整的养老金或生活费...
1、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从2001年1月起,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及调整办法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离休条件人员,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离休人员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精神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2001年1...
导读: 统一制度后,基本计发的前提条件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同类型人员计发结构有所区别: 1.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统一制度后,基本计发的前提条件为个人缴费年限累...
苏劳社险[2002]13号 市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1)40号)和我局《关于部、省属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社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