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政办发〔2003〕70号、青人办发〔2003〕361号和青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为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提高待...
颁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2006-2-27 文号:豫劳社养老〔2006〕1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精神,并结合豫人...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湘劳社发[2000]55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单位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7]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
离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在继承时会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平均分配的,为了避免争议也是可以订立遗嘱的,当继承人死亡后遗嘱则会自动生效,继承人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继承遗产的,同时继承人也是可以放弃继承权利的,必要时可以将遗嘱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离休死亡抚恤金继承原...
导读:一、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养老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一、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从2001年1月起,基本养老金执行标准及调整办法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离休条件人员,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离休人员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精神调整、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2001年1...